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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
guowu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guowu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guowu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接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guowu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4.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一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guowu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1)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工程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国家标准的制定。
本次的知识点就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但是内容比较多,我们需要在理解的情况下记忆,然后有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我们南通上元一建培训班的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