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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15:45:49.62 2071次浏览   信息编号:11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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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其它-教育频道-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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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方式有居住就业入户、引进人才入户、夫妻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入户、子女投靠入户、投资入户

  一、市辖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居住就业入户

  1、办理条件:

  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办理居住登记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备注:①居住证满3年与就业满3年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②居住年限市辖区(4区)通用;

  ③就业满3年指在惠州市连续买满3年社保/经商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若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2)市辖区连续3年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或连续3年以上的居住登记记录(居住记录可以查询打印)

  (3)惠州市连续3年以上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或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市辖区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三年经营记录(在市辖区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的年限可互补叠加,且当前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的一项;

  (4)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5)入户申请表

  二、引进人才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随迁入户: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学科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的中级以上技能型人才;

  (5)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各类人才和就业人员;

  (6)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1)由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出具的《惠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核准表》;

  (2)由相关部门签发的人才(职称)证书;

  (3)申请人: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若[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夫妻投靠入户

  1、条件: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人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2、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四、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可根据本人的意愿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五、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条件: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六、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

  在市辖区累计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市辖县的投资额入户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类型1:

  条件:有连续3年以上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准许他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在该城镇落户。

  ②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迁出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类型2:

  条件:有固定住所,个人连续3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以上,或者3年内累计缴纳3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2)申请人个人纳税凭证、劳动合同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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