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9日